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参考性案例参照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参考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作用。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法律关系属同一种类、案由相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相似的案件)、相同法律问题可参照参考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具体条件为: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存在冲突,需要以案释法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有疑难或者争议,对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的;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最先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进行裁判的;其他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
《意见》还规定,参考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可以在说理部分引述。适用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时,对相关案例及其裁判规则均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审委会讨论,并将处理结果报高院备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自己诉求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
《意见》同时规定了备选参考性案例社会推荐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推荐,由知名学者撰写参考性案例的推荐意见。经重庆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参考性案例,由重庆法院智库专家等知名学者撰写推荐意见,并作为案例推荐人署名。
《意见》强调,参考性案例一律在重庆高院互联网站公告发布。在《重庆审判》和《重庆审判指导与参考》上刊载参考性案例,并按年度汇编《重庆法院参考案例》。每年对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如参考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相抵触,或者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布的案例已失去参照价值的,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废止。